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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題]最低價中標大家談

  • 來源: 中國招標投標公共服務平臺
  • 時間:2016-07-15

  最低價中標自實行以來,一直紛爭不斷。進入2016年,北師大教授鐘偉的一篇文章,挑起了新的一輪圍繞著最低價中標的爭論。

  元旦剛過,鐘偉突然拋出文章《最低價中標是貌似善舉的惡行》,業內外人士隨即加入討論。政府官員、專家學者、從業人員從不同角度和層面發表了自己的看法。春節過后,爭論的熱度依然不減,甚至延續到兩會上,在會上形成了一個不大不小的高潮,至今仍然議論不斷。

 

  善舉還是惡行

  最低價中標是貌似善舉的惡行

  在通常最低價中標的競爭中,帶來了良者退出和劣者胡來的困局。如果僅考慮價格,而不考慮投標者的信用、有質量保障的商品或服務的合理成本和利潤,不考慮后續的履約和售后,那么最低價中標就足以導致市場秩序癌變。

  建議修改《招標投標法》

  “最低價中標法”易被錯誤使用,導致一些投標人為了中標,不惜低于成本報價,中標后采用偷工減料、降低配置、以次充好、高價索賠等方式彌補損失。

  加強環保項目招投標管理

  我國招投標方面的相關法律法規還不健全,尤其是有關合理的低價中標的政策法律法規還不完善,存在一定的法律漏洞。

  關于遏止環保行業惡性競爭的提案

  環保行業具有內部排他性,個別企業可能急于形成區域市場的進入壁壘,從而滋生了惡意低報價的非理性行為。無論是建設成本或是運行成本,都顯著高于當前最低中標價格。

 

  低價中標之正本清源

  最低價中標既非善舉也非惡行

  最低價中標是有法可依的,最低價中標是有前提條件的,最低價中標是有合同保障的,最低價中標有效扶持了中小企業發展。

  淺議最低價中標及如何避免或有問題

  最低評標價法和綜合評分法是目前法定的兩種評標方法,其中最低評標價法,是指“最大限度地滿足招標文件實質性要求前提下”,價格最低的投標人中標的評標方法,是一般意義上大家所認為的“最低價中標”。但以最低的價格中標未必就是采取的最低評標價法,也有可能是采用的綜合評分法。

  最低評標價法:善花緣何結“惡果”

  看似公平簡潔的最低評標價法為何會走樣變形?筆者認為原因有三點:第一,需求不當;第二,評審不嚴;第三,追責不力。

  勿對最低評標價法“談虎色變”

  許多人對最低評標價法“談虎色變”,原因其實是多方面的。由于我國社會誠信體系的不健全、不完善,在市場經濟不發達的現階段,以最低價格投標,成了不良供應商謀取中標的一種非常手段。另一原因則與我國現行政府采購預算和工程預算編制的不嚴密、不合理有關。

  招投標法應圍繞最低價是否公平完善

  招投標專家唐廣慶認為能夠滿足招標文件的實質性要求,就是資格合格,有適當能力和資源標準,使業主按期獲得合格的工程建設項目。采用這樣的評標方法,就能突出評標委員會專家的咨詢作用,發揮其技術上的優勢。在這個前提下誰的評標價最低或者經評審的投標價格最低,誰就作為中標人。

  關于低價中標這個規則是否需要修改

  我們應該思考為什么低價產品憑低價中標,問題在于招標人不能按照項目需求編制招標文件的商務技術要求。第二個原因就是合同執行管理能力不足。

  再看低價中標與工程質量之間的關系

  國外不管招投標的模式或者是在未來履約的過程,主導的方式是以結果為導向的。業主對他自己的目標會相對比較明確;二是在這個過程當中適當控制目標,嚴格按照投標報價的文件,報出明確的施工方法和工藝,真正按你當時的約定來執行;第三最核心的部分是履約,真正按照合同的約定來履約。

 

  惡意低價如何認定

  如何認定供應商惡意低價投標?

  因為政府采購中貨物、工程、服務項目的各自的成本核算方式和標準是不一樣的,自然判斷供應商是否惡意低價投標的標準和方法也是不一樣的。所以要判斷是否低于成本報價,首先要分清采購對象。工程類:守住20%紅線。貨物類:重點評定管理費用。服務類:具體項目具體分析

  報價低于成本價能否認定為無效投標

  判斷投標人是否低于成本價競標,關鍵在于如何理解成本。我國政府采購法律法規并未明確成本是社會平均成本還是企業個別成本,也未明確成本高低的標準是什么,就法律條文而言缺乏可操作性。因此,在執行過程中,一旦評標委員會遇有投標報價或某些分項報價明顯不合理或低于成本,有可能影響商品質量、不能誠信履約的,應當要求該投標供應商在規定期限內提供書面文件予以解釋說明。

  供應商過低報價“善惡”難辨?

  應對供應商過低報價的方法基本有四種。一是,按招標文件中規定的無效標條款來處理。二是,對低于成本的投標文件進行認真評審,發現其中的問題所在。三是,現場質詢,要求其在規定時間內說明理由。四是,理由成立,不得判為無效標;理由不成立,告之不成立原因,讓投標人信服。

  看美國如何認定最低價投標缺乏實質性響應

  在政府采購評審中,當某供應商的投標報價成為最低投標價時,需關注其是否具有履約能力,以保障采購合同順利進行。無論是認定投標人雖以最低價投標但不構成對招標文件的實質響應,還是認定投標人不具備按最低價履行合同的能力,都應以明確的法律條款和招標文件規定為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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