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北省公共資源交易管理委員會印發《湖北省公共資源招標投標投訴處理辦法》(鄂公共資源交易管委會[2016]4號)(以下簡稱《辦法》),旨在切實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及《湖北省公共資源招標投標監督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建立公平、高效的招標投標活動投訴處理機制。
明確《辦法》適用范圍
《辦法》明確了其適用范圍為湖北省行政區內公共資源招標投標活動的投訴及處理活動。
公共資源招標投標活動是指使用國有資金的項目、國家融資的項目、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及援助資金的項目和其他涉及公共安全、公共利益的項目的招標投標活動。包括招標、投標、開標、評標、中標以及簽訂合同等各階段。
明確主體責任
政府采購信息報/網記者在《辦法》中發現,《辦法》對行政監管部門及綜合監督管理機構的責任做了明確規定。
在職責分工中,行政監督部門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發展改革、經濟信息、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國土資源、衛生和計劃生育、環境保護、國有資產、商務、農業、林業、鐵路、民航等招標投標行政監督部門。其依照《國務院辦公廳印發國務院有關部門實施招標投標活動行政監督職責分工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0]34號)及《湖北省公共資源招標投標監督管理條例》,受理投訴并依法作出處理決定。
《辦法》規定綜合監督管理機構負責協調、監督處理進入公共資源交易中心項目招標投標活動的投訴。另外,綜合監督管理機構應協助和配合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按職責分工在法律法規規定的時限內進行處理。
監察部門依法對公共資源招標投標活動有關監察對象實施監察。
列清投訴處理細則
《辦法》對綜合監督管理機構或行政監督部門負責投訴處理的相關事項進行列舉。如綜合監督管理機構或行政監督部門負責投訴處理的工作人員主動回避情形、調查取證、嚴格遵守保密規定、投訴決定是否準予撤回、審查投訴事項而做出的處理決定等。
《辦法》于2017年1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為5年,同時廢止《湖北省招標投標投訴處理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