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月起,珠海建設工程招投標將實行成本參考線機制,投標價低于成本線或被視為惡意競爭,不僅不能中標,還將作為不良行為計入誠信系統……備受矚目的《珠海經濟特區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于12月1日正式施行。據悉,新辦法借鑒了深圳改革經驗,旨在進一步規范招投標管理,加大監管措施。
據介紹,珠海早在1999年便出臺《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管理辦法》,之后多次修改,對規范珠海建設工程招投標活動、引導建筑市場健康發展發揮了重要作用。
“但隨著社會經濟的快速發展,我市建設工程招投標的數量、金額和規模日益增多,在實踐中出現諸如評標委員會權責不對應、監管措施未完全到位等新情況、新問題”,珠海市法制局相關人士表示,國家已多次調整相關法律法規,對招投標監管制度提出了更高要求。因此,珠海有必要根據現實需要,借鑒深圳改革經驗,深化改革,對辦法進行全面修改,進一步規范珠海招投標管理。
新版辦法共八章八十條,明確了發改部門指導和協調、建設部門監督查處、其他部門協助監管和審計部門審計監督等多方位的監管機制;明確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負責珠海招投標信息平臺、交易平臺、評標專家庫的建設和管理,提供場所和服務等。
亮點
招標項目
金額下限提高
南都記者獲悉,新版招投標管理辦法提高了需要招投標的項目金額下限。過去,施工類、設備材料采購類和勘察設計、咨詢服務類的單項合同金額分別達到一百萬、五十萬、十五萬,就需要進行招投標,如今隨著物價攀升,新辦法將招投標的“門檻”分別提高至二百萬、一百萬和五十萬。
辦法還加大了對國有、集體資金的監督力度,明確全部使用國有、集體資金以及其他財政性資金的,國有、集體資金以及其他財政性資金占控股主導地位的,應當公開招標,同時明確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將應當招標的建設工程化整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規避招標。
增加了
不招標范圍
辦法還在原辦法的基礎上,根據過往實踐,適度擴大了“可以不進行招標”的范圍,新增“建設單位及其控股或者占主導地位的下屬單位能夠自建設、生產或者提供的可以不招標,但使用財政性資金的項目除外”,“經認定需向原中標人采購貨物或者服務,否則將影響施工要求的可以不招標”等兩種情形。
建立成本
參考線機制
最令人矚目的是,在新版辦法中,珠海建立了成本參考線機制,明確了各行業主管部門可以公布成本參考價,招標人可以結合項目情況確定成本參考線的制度。
辦法第四十條規定,投標報價低于參考線的,投標人需提供合理證明,如不能合理說明視為惡意競爭,評標委員會可以認定為無效投標文件,“投標人不得以投標報價低于成本的方式進行惡意競爭,投標人以低于成本的方式進行惡意競爭的,作為不良行為記入相關誠信信息評價系統”。
辦法還明確,服務類招標不得采用最低價的方式定標。
定標不再是
評標專家“說了算”
辦法的另一個亮點是,改變了以往評標專家對評標和定標起決定性作用、招標人無權定標的做法,重新界定評標權、定標權分屬評標委員會和招標人。
辦法明確,招標人可采用價格競爭、直接票決、集體議事和競爭性磋商四種定標方法及其基本規則;采用直接票決、集體議事和競爭性磋商定標方法時,招標人組建定標委員會,在評標委員會評審基礎上進行定標。
過往投標,通常是價格競爭,低價者得。采用其他方式招投標,究竟如何進行?有關人士以“采用集體議事法確定中標人”為例,稱先由定標委員會成員各自發表意見,進行集體商議,最后由定標委員會組長最終確定中標候選人。采用集體議事法定標的,定標委員會組長應當由招標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擔任。
上述人士解釋,評標委員會的評審意見將僅作為招標人定標參考,招標人在評標委員會評審的基礎上行使定標權,確保招標人負責制得以落實。